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428号原告:宗泽后。
被告:章国荣。
原告宗泽后为与被告章国荣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3年1月22日,原告宗泽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宗泽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泽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50元,由原告宗泽后负担。
原告宗泽后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