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常民三初字第26-1号原告李文高,男,汉族,1965年4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委托代理人龙立军,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宏兵,男,汉族,1968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委托代理人王辉,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明,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高与被告焦宏兵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高以本案以其他方式处理为由于2014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文高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高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020元,减半收取4510元,由李文高负担。
审 判 长 刘海澜审 判 员 于 琇审 判 员 刘爱华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徐晓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