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179-1号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伟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兵。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董文熊。
被告: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正吉染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5900元,由原告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