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13730号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伟华,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要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要求撤诉,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