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烟刑执字第104号罪犯黄龙植,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现在山东省烟台监狱服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九月十八日作出(2012)烟芝刑初字第1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龙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现执行机关烟台监狱于2014年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烟台监狱提出,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主动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该犯现有余刑3个月7天,考核积分22.5分。
执行机关报呈对其予以减刑释放。
经本院审理查明,罪犯黄龙植在服刑中的表现与执行机关报送情况相同。
本院认为,罪犯黄龙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龙植减去余刑,予以释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