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知初字第11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京科,系银川市大千汽配重卡汽车电器经销部业主。
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琴代理审判员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王建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