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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白京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银民知初字第11号
案件名称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与白京科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白京科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银民知初字第11号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清蒙科技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孙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剑敏,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叶,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京科,系银川市大千汽配重卡汽车电器经销部业主。

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泉州市艺达车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慧琴代理审判员  邢雪梅代理审判员  王建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丽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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