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中二法知民初字第26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卢业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劲,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力非,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系中山市小榄镇新泰丰购物中心个体经营者。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力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郑力非已支付赔偿款11000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