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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建平与林凤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32号
案件名称蔡建平与林凤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建平,林凤萍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532号原告:蔡建平。

委托代理人:孙月勤,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凤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建平与被告林凤萍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建平以已与被告林凤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建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建平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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