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连刑执字第0084号罪犯陈尚虎,原。
现在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服刑。
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2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知刑初字第0001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9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
��行机关江苏省连云港监狱于2013年1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连云港监狱认为,罪犯陈尚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受到记奖二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尚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和罪犯改造计分考核累计台帐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尚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尚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