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粤高法立民终字第23、26-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李金铭。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毅,男,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循礼,广东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润田,男,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系东莞市厚街星星索家具店经营者。
原审被告:东莞市厚街恒锋家具博览中心。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投资人:方卫锋。
上诉人东莞市雅琴居家私有限公司(下称雅琴居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毅及原审被告李润田、东莞市厚街恒锋家具博览中心(下称恒锋家具博览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11、114-1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四案属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法函[2006]56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四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被告雅琴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据不足,依法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雅琴居公司对本四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雅琴居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第三条、《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本四案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谭毅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2013年9月29日,谭毅以雅琴居公司、李润田大量生产、销售涉嫌侵害其享有的名为“床(羽迪10)”、“书台(我爱我家7)”、“床(羽迪7)”、“床(羽迪28)”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分别为ZL200930258033.6、ZL200930258118.4、ZL200930252000.0、ZL200930258072.6)的产品,已构成侵权;
而恒锋家具博览中心提供银行账户和刷卡机给李润田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已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四案属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雅琴居公司、李润田、恒锋家具博览中心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法函[2006]56号《关于同意指定广东中山市、东莞市、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
原审裁定驳回雅琴居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因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不具有管辖权,故雅琴居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孟浪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