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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与赵颖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68号
案件名称哥伦比亚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与赵颖波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赵颖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中民四初字第68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ColumbiaSportswearCompany),住所地:美国俄勒冈州。

法定代表人:彼得·布拉格等(PeterJ·Bragdon),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衣维成,辽宁海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颖波,女,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

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与被告赵颖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27日起诉至本院。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史致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徐文彬主审、代理审判员高悦参加评议的合议庭。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额由5万元变更为1万元,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史致鹤审 判 员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高 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云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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