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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张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06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张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张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禹知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楠,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锐,男,198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在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亦未按规定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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