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知民初字第387号原告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申庆丰,该公司员工。
被告齐齐哈尔市祥和中医器械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学伟,经理。
被告河南德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命富。
被告河南迈迪尔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俏宁,男,1984年8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齐齐哈尔市祥和中医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德义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河南迈迪尔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安阳市翔宇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