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细华、汤红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371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细华、汤红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汤细华,汤红英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

委托代理人丁山,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洪,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细华。

被告汤红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汤细华、汤红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汤细华、汤红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汤细华、汤红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