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9129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师桂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师桂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师桂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