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知初字第244-2号原告:占贤达。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棠。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海波。
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大荣。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占贤达与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占贤达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占贤达申请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占贤达撤回对被告诸暨市佳荣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占贤达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