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日民三知初字第124号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乌溪。
法定代表人:胡文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吕箐翎,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诉被告徐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宣纸集团公司(安徽省泾县宣纸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