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644号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一峰,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春耀,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国飞,北京市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被告: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亚。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广东小熊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