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嘉知初字第205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邬建辉。
被告:徐某光。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徐某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