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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亮与深圳市大丰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2号
案件名称王宏亮与深圳市大丰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准许或不准撤诉)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宏亮,深圳市大丰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知民初字第792号原告王宏亮,男,汉族,1976年8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柳丹,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大丰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办公场所)。

法定代表人胡兆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亮诉被告深圳市大丰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0920350167.5)纠纷一案期间,原告王宏亮于2013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亮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本院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宏亮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孙    虹代理审判员 王  媛  媛代理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以下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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