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214号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TimothyGeorgeJamesBehean。
委托代理人:黄润生。
委托代理人:徐富明。
被告:兰州丽珍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
被告: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辉寰。
委托代理人:滕骏。
委托代理人:刘革。
本院在审理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丽珍商贸有限公司、义乌中远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阿迪达斯国际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