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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岩刑执字第270号
案件名称王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渊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270号罪犯王渊,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6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渊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渊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13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13日。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王渊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渊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一二年七月至二○一三年十一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四分。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渊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渊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二十一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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