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5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授权代表人JonathanLampe,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妙仁。
委托代理人陈祥文,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宏兵。
委托代理人何玲君、袁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告采取和解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