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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53号
案件名称磊若软件公司(Rhino Software、Inc.)与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磊若软件公司,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穗南法知民初字第553号原告磊若软件公司(RhinoSoftware,Inc.)。

授权代表人JonathanLampe,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薛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熹,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康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妙仁。

委托代理人陈祥文,广东达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宏兵。

委托代理人何玲君、袁宇,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东信源彩色印务有限公司、广州市印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以原告采取和解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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