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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济民三终字第17号
案件名称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等与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等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周冬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知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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