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济民三终字第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
法定代表人屈国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永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周冬,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冬,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济南阿瓦山寨餐饮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
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1)历知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阿瓦山寨品牌投资有限公司、咸阳阿瓦餐饮文化连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