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与杨国青、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丰民初字第14506号
案件名称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与杨国青、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杨国青,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506号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山旺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晓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青,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冻品大厅53号业主。

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智生,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捷公司)与被告杨国青、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以下简称岳各庄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圣罗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青、岳各庄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罗捷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