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4506号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朐县城山旺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倪晓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荣海,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晓明,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国青,男,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冻品大厅53号业主。
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中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智生,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罗捷公司)与被告杨国青、北京京丰岳各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中心(以下简称岳各庄市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圣罗捷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国青、岳各庄市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圣罗捷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圣罗捷畜禽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