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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鲁民辖终字第48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1-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辖终字第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颜决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原审被告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相。

上诉人浙江绍兴苏泊尔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泊尔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三初字第94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了被控侵权产品,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与该案缺乏关联性,非该案适格被告,故该案不应当以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确立管辖。

苏泊尔公司是该案唯一适格被告,该案应由苏泊尔公司的住所地或被控侵权行为地的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查明,九阳公司起诉称,其系名称为“一种双层下盖豆浆机”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苏泊尔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具有涉案专利相关技术特征的SUPOR苏泊尔DJ13B-W55QG型豆浆机,并通过销售终端在全国销售,侵犯其专利权。

请求判令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停止销售DJ13B-W55QG型SUPOR苏泊尔豆浆机,判令苏泊尔公司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DJ13B-W55QG型SUPOR苏泊尔豆浆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及半成品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

九阳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出具的在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标有制造商为苏泊尔公司的包括DJ13B-W55QG型在内的五款豆浆机全过程的公证书。

本院认为,九阳公司根据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出具的在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购买标有制造商为苏泊尔公司的包括DJ13B-W55QG型在内的五款豆浆机全过程的公证书,以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为由,将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之一向法院主张权利并无不当。

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六条的规定,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法院对该案均享有管辖权。

九阳公司选择向被控侵权产品销售地即被控侵权行为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济南天桥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作为被控侵权行为地之一及原审被告之一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

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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