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知民初字第1059号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授权代表:约翰.莫特利。
委托代理人:杨辉。
被告:廖风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诉被告廖风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