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海民初字第20314号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宏坤,总裁。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奚明,男,1966年4月16日出生,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副总裁。
被告成楚华,男,汉族,1968年7月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因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现在服刑。
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A1705室。
法定代表人李欣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浩锋,北京市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慧,女,汉族,1984年12月20日出生,北京市邦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海淀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价值三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迪思杰(北京)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北京九桥软件有限公司、被告成楚华价值三百一十万八千六百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