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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黄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3号
案件名称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与黄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黄辉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知民初字第0013号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路福庆大厦一楼北侧、3-20楼。

法定代表人黄德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康云飞,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黄辉,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黄辉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庭外协商处理纠纷为由,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120元,减半收取4560元,保全费30元,合计4590元,由原告维也纳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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