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知民初字第130号原告:姜巍,男。
委托代理人:龙芳,系广东瑞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环冈村第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黄琨。
委托代理人:王剑锋,系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巍诉被告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巍撤回对被告东莞市伊人美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