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余知初字第210号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贤洙。
委托代理人:任大乐。
被告:谢画。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云。
委托代理人:黄琼。
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衣念公司)为与被告谢画、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衣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乐、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画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衣念公司起诉称:一、衣念公司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且衣念公司享有独占使用权的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TEENIEWEENIE第1326011号商标系株式会社衣恋世界有限公司(E.LANDWORLDLIMITED)(以下简称衣恋世界)所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国际分类为第25类,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TEENIEWEENIE第4842260号商标系衣恋世界所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国际分类为第25类,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
TEENIEWEENIE第5641355号商标系衣恋世界所有,商标核定使用的国际分类为第25类,有效期自2009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
2012年4月16日,衣恋世界向衣念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一份,授权衣念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包括上述商标在内的TEENIEWEENIE品牌系列商标,并进行商标维护行动,包括对商标侵权人的信息调查、证据采集、商标真伪鉴定、侵权投诉及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等维权活动。
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起至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为止。
2011年12月,上海市名牌推荐委员会向衣念公司颁发证书,衣念公司生产的TEENIEWEENIE/E.LAND休闲女装被推荐为2011年度上海名牌。
二、关于谢画的侵权行为。
经衣念公司长期跟踪调查发现,谢画通过在淘宝网(www.taobao.com)注册账号“chloexie_2008”大量销售涉嫌侵犯衣念公司“TEENIEWEENIE”品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商品。
单价商品仅30天的销量就达到了60件,按照衣念公司同类商品市场价格1598元/件计算,谢画给衣念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95880元。
衣念公司选择该件商品进行公证购买,经鉴定发现系假冒产品。
谢画的销售行为性质恶劣,严重影响了衣念公司品牌形象及商誉,给衣念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综上所述,谢画在淘宝网上公开销售衣念公司产品仿冒品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衣念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关于淘宝公司的侵权行为。
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自2009年9月开始,作为涉案商标中国大陆地区独占使用权人和商标权维护受托人,衣念公司已经就淘宝网上存在大量销售侵犯衣念公司商标专用权商品事宜向淘宝公司提出警告,并要求其采取有效的措施包括事先审查、屏蔽关键词等技术手段控制侵权行为的蔓延,但淘宝公司未采取合理措施。
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向诸如谢画等卖家提供销售平台的同时,还向他们提供了带有推广功能的快速营销产品,并从中收取费用,客观上帮助卖家更快更多的实现侵权产品的销售,实为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的行为。
本案中,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并且也有相应的技术和能力对实施侵权行为的谢画所经营店铺采取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审查、店铺监管、销售控制、关闭店铺等有效措施,以防范和制止商标侵权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切实履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相关义务,但截至起诉之日,在衣念公司向淘宝公司进行过相关投诉的情况下,上述侵权行为一直持续存在。
综上所述,淘宝公司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谢画承担连带责任。
为此,衣念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谢画、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商标侵权损失80000元;
二、谢画、淘宝公司共同赔偿衣念公司为起诉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0元;
三、谢画、淘宝公司停止侵权,淘宝公司关闭谢画淘宝网店(http://girl-college.taobao.com/shop/view_shop.htm?
spm=alz09.2.9.178.ubK1Bf&user_number_id=83997886);
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谢画和淘宝公司负担。
庭审中,衣念公司放弃了第三项诉请中关于要求谢画、淘宝公司停止侵权之诉请。
原告衣念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TEENIEWEENIE第1326011号商标注册证原件一份、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原件二份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原件一份,用以证明TEENIEWEENIE第1326011号商标系衣恋世界所有的事实;
2.TEENIEWEENIE第4842260号商标注册证及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TEENIEWEENIE第4842260号商标系衣恋世界所有的事实;
3.TEENIEWEENIE第5641355号商标证及核准转让证明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TEENIEWEENIE第5641355号商标系衣恋世界所有的事实。
4.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翻译件原件各一份,用以证明衣念公司享有涉案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使用权以及有权提起诉讼的事实;
5.淘宝公司提供的侵权店铺注册信息原件一份,用以证明侵权店铺由谢画经营注册的事实;
6.上海市名牌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衣念公司独占使用的TEENIEWEENIE商标在是上海市名牌产品的事实;
7.(2013)沪卢证经字第240号公证书(附光盘)原件一份,用以证明经公证浏览谢画“chloexie_2008”的店铺网页信息,发现除公证购买的衣物外,还存在大量的侵权商品,侵权严重的事实;
8.(2013)沪卢证经字第340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收到谢画发送的货物后,在公证处拆封保全,并经鉴定谢画销售的带有“TEENIEWEENIE”品牌的衣服为假货的事实;
9.公证的侵权实物一份,用以证明谢画所售产品为侵犯衣念公司注册商标权的假冒产品的事实;
10.公证费发票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衣念公司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一、淘宝公司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未实施侵权行为。
二、即使涉诉商品信息构成侵权,淘宝公司因没有过错也不构成侵权。
本案中,淘宝公司并不存在明知侵权的主观过错。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在权利人没有投诉前,淘宝公司根本无从得知,对侵权不存在主观过错。
首先,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其次,淘宝公司要求所有淘宝网卖家必须提交主体身份资料,对信息发布者的身份进行确认,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审核的义务;
再次,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后的注意义务。
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后,淘宝公司检查了涉诉商品信息,确认涉诉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因此不应承担明知商品信息侵权而未采取任何措施的侵权责任。
三、衣念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衣念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衣念公司对淘宝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被告淘宝公司为支持其诉请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的事实;
2.(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6100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的事实;
3.(2013)浙杭钱证内字第12194号公证书原件一份,用以证明淘宝公司收到起诉状后已经检查过涉案商品,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的事实。
被告淘宝公司对原告衣念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4,均无异议。
证据5,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该证据恰好能够证明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衣念公司投诉后,已经尽到了删除的义务。
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其中所写的名牌无法确认是本案的涉案商标。
证据7、8、9,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商标是否近似由法院认定。
证据10,三性无异议。
原告衣念公司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质证如下:均无异议。
被告谢画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对原告衣念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本院对原告衣念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4,淘宝公司无异议,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5,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且该证据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6,淘宝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本院认为该证据并未体现与本案涉案商标的关联性,故本院不予确认。
证据7、8、9,淘宝公司对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证据10,淘宝公司对三性无异议,该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本院对被告淘宝公司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衣念公司对三性均无异议,该些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原则,本院确认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9年10月21日,力达有限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茄克(服装)、短裤、工作服、汗衫、衬衫、内衣、围巾、短统袜、帽子、运动鞋,有效期自1999年10月21日至2009年10月20日止。
2006年11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2601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株式会社E.LAND(E.LAND.LTD.)。
2009年11月23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26011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自200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20日。
2012年5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1326011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衣恋世界。
2009年4月28日,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取得注册号为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皮鞋、鞋、篮球鞋、大衣、茄克、套头衫、牛仔装、风雪大衣等,有效期自2009年4月28日至2019年4月27日。
2012年5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4842260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衣恋世界。
2009年11月7日,依兰德有限公司(E.LANDLTD)取得了注册号为第5641355号“TeenieWeenie”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衬衫;
毛线衫;
裙子;
外套;
背心;
婴儿裤;
游泳衣;
雨衣;
舞衣;
跑鞋;
凉鞋;
帽子;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围巾;
浴帽;
服装带;
拖鞋;
耳套(截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6日止。
2012年5月20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5641355号商标转让,受让人是衣恋世界。
2012年4月16日,衣恋世界向衣念公司出具《商标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及权限为:衣恋世界为注册号为第1326011号、第4842260号、第5641355号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衣恋世界赋予衣念公司在中国大陆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的权限,同时委托衣念公司进行包括对商标侵权人的信息调查、证据采集、商品真伪鉴定、侵权投诉及诉讼、要求侵权人损失赔偿等维权活动,委托期限为自本授权书签署日起至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为止。
2013年1月24日,经衣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乐申请,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任大乐使用公证处电脑操作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当日,任大乐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360极速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进入淘宝网,之后点击页面上的“店铺”,在“搜索”项下输入“chloexie_2008”点击搜索,显示找到相关店铺1家“女生学院小熊RTWt阿桑娜女装学院风t恤teeni”,点击该搜索结果,进入淘宝用户名为“chloexie_2008”的淘宝店铺首页,在页面显示的“搜本店”项下输入“小熊维尼2012冬装学院少女獭兔短款羽绒服”,之后点击“搜本店”,共搜索到1个符合条件的商品,其中点击页面上的“teeniew&;
weenie小熊维尼2012冬装学院少女獭兔短款羽绒服”,结果页面显示该商品售价为299元,30天售出60件,之后以用户名“rdlpig”及相应密码登陆淘宝网,点击购买该商品,默认收货地址为“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83号202室任大乐收”,并支付270.08元。
2013年2月1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2013)沪卢证经字第240号公证书。
2013年2月4日,经衣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大乐申请,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对任大乐使用公证处电脑操作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当日,任大乐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www.taobao.com,以用户名“rdlpig”及相应密码登陆,点击“我的淘宝”项下的“已买到的宝贝”,点击页面上的“订单编号:222177672959308(成交时间:2013-1-2414:32chloexie_2008)”项下的查看物流,显示物流公司为天天快递,运单号码:160028513601,物流动态中显示2013年1月25日签收。
同日,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在公证处现场监督任大乐对公证处收到的快递单号为160028513601的邮包(该邮包由天天快递于2013年1月25日送到公证处)的外观进行拍照,并在拆封后对该邮包的内装物品进行拍照,之后对该邮包内的物品进行真伪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书》一份,后上述邮包由公证处贴封后交申请人保管。
2013年4月22日,上海市卢湾公证处出具了(2013)沪卢证经字第340号公证书。
庭审中,本院对(2013)沪卢证经字第340号公证书所附的公证实物进行拆封,显示内含黄色羽绒服一件,其中衣服的吊牌上有“”标识,其中衣服的领标处有TeensyWeanie标识,其中衣服左口袋处有小熊图案。
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国内网络广告等。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
2008年10月26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在其网站(www.taobao.com)上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
在淘宝公司网站(www.taobao.com)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四条第1点c)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
2013年9月23日,淘宝公司对包括本案在内的涉案侵权商品链接进行核查,经核查所查看的宝贝已不存在。
庭审中,衣念公司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不存在,并确认就涉案商品未向淘宝公司投诉。
淘宝公司确认用户名为“chloexie_2008”的淘宝店铺由谢画注册设立。
另认定,衣念公司因本次诉讼支出公证费1000元、购买服装费280.07元。
本院认为:衣念公司经衣恋世界授权取得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第5641355号“TeenieWeenie”注册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该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衣念公司主张谢画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衣念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服装吊牌上的“”标识与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在结构上都是中间为心形图案,两边各有一个翅膀,心形图案中均有两排字母,其区别在于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心形图案中的字母为“Teenie”与“Weenie”,而涉案标识为“Teensy”与“Weanie”,并且涉案标识两排字母中间还有以较小字体呈现的“CHARACTERSTUDIO”,以及涉案标识的心形图案周围有一些发散的线条,本院认为,涉案标识与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基本一致,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也相似,心形图案中字母的字体、排列方式也完全一致,仅字母组成有细微差别,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涉案服装吊牌上的标识与第1326011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涉案服装领标处的“TeensyWeanie”标识与第5641355号“TeenieWeenie”商标首字母均为大写的“T”与“W”,且字母组成上也基本一致,仅有个别字母差异,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容易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涉案服装领标上的标识与第5641355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涉案服装左口袋处的小熊图案与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的小熊标识特征完全一致,仅服饰颜色有差异,应属于近似商标,且第1326011号、第5641355号、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而被控侵权服装也属于第25类,故应属类似商品。
综上,涉案服装属于侵犯第1326011号、第5641355号、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因此,谢画销售上述侵权产品侵犯了衣念公司的第1326011号、第5641355号、第484226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衣念公司同时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本院认为,庭审中,衣念公司确认就本案涉案商品并未向淘宝公司投诉,且谢画发布在淘宝网上的涉案商品信息也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行为,淘宝公司收到起诉状后也检查确认涉案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故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因此,淘宝公司不构成侵权。
综上,谢画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了衣念公司的涉案商标专用权,且未提供涉案商品的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损失数额,衣念公司主张按法定赔偿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衣念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本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涉案商品售价299元,30内售出60件;
2、衣念公司为制止侵权支付公证费1000元、及为购买被控侵权商品支出280.07元。
对于衣念公司要求淘宝公司关闭谢画开设的网络店铺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抗辩称其不构成侵权,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0000元;
二、驳回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衣念(上海)时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911元,被告谢画负担11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
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由本院书面通知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