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高宁。
委托代理人谢兵,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培沛,上海弼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栖霞拉菲葡萄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大勇。
被告谢少文。
市大埠岗镇大埠岗街黑弄口巷22号,系上海市杨浦区少斌食品综合商店业主。
委托代理人卢达凌。
上5号,系上海市杨浦区少斌食品综合商店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栖霞拉菲葡萄酒有限公司、谢少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栖霞拉菲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栖霞拉菲葡萄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何 渊代理审判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承奇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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