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中法民初字第27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晓林。
被告冉正东。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冉正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民三庭副庭长李卫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琳莉、人民陪审员朱成平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2年8月8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从被告的经营场所“海尔专卖店”及仓库查获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美的”电磁炉、电压力锅、电饭煲、电风扇计60余台。
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获取非法利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审理中,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诉请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变更为1万元。
2014年2月25日,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