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3号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光健,男,197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光健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