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号
案件名称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奥托恩姆科技有限公司(Alt-NTechnologies,Ltd)上诉人上海东峰实业有限公司因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0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计算机网络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的注册地在上海市*,根据相关的规定,自2011年4月26日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在上海市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上海的、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取得本案管辖权并无不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软著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下架索赔

专业软件著作权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判赔金额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