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292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7262083U。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德盛,男,197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德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