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432号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香山街社区文昌南街2号东部工业区B2栋401。
法定代表人:李华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丹艺,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国春,辽宁谨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德瑞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赵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耕云,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河北信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德瑞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合纵文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