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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市聚尚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0102民初709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新余市聚尚贸易有限公司等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新余市聚尚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2民初7092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洁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张奇。

被告:新余市聚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五一南路(袁河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邓红生。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余市聚尚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在本案审理中,经本院询问,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请求法院按其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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