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知民初512号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学子南路**。
法定代表人:何永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骏,上海申浩(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东方文化体育市场**外围**付**。
经营者:陈凤莲。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盛达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南三条东方文化体育市场**外围**经营者:应武军。
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长安兴成文化用品商行、石家庄市长安区盛达文具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硕文教用品(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