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5民终18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冠县北陶文乾副食部,住所地山东省冠县北馆陶镇东关村。
经营者:寇文乾,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桂勤(系寇文乾之女),住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豹(系寇文乾之女婿),住山东省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丽江路2222号汇锦庄园A15栋1-3层02。
法定代表人:金成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之,山东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冠县北陶文乾副食部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微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冠县北陶文乾副食部未收到一审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未能行使诉讼权利,一审法院违法缺席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本案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20)鲁1581民初56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冠县北陶文乾副食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