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民三初字第22号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五楼508室。
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睿珊,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艺,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王广军,男1971年5月2日出生。
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广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2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5478887号“美的midea”、第6765872号“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
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案件审理期间,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准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芜湖美的日用家电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