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92民初7997号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5号36-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53053334U。
    法定代表人:潘德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娜,重庆璟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法定代表人:陈国辉,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新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重庆市巴江水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