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19号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长清区济南经济开发区沃德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曾庆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合,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树友,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树友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济南沃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