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中民五初字第01176号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县大麦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苏显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立志,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钧,湖南通达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迁,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长沙市雨花区汇沃食品超市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文滔代理审判员 程 婧人民陪审员 曹群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