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民三初字第00010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凯,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兵,男,系铜陵市耀武自选超市业主,经营地址安徽省铜陵市杨家山路1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201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