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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仲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90号
案件名称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与仲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4-0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仲超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知民初字第0190号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悦,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仲超。

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仲超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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