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知终字第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MAURICECHARLESBAKER。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小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继军。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臻淞。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无锡西埃尔斯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宁波西埃尔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