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712号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
法定代表人:凯文·M·金柏,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樵荣德、柳爱杰,均为北京市路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铁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正佳企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以及实体权利的自行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里奥特环球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马里奥特环球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