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越法知民初字第97号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洪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文君,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禹禄,男,汉族,生于1976年10月24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禹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大连亿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