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01民初7898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乐,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东鹿角村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燕。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舒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